[公告] 有關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臨接未開闢或部分開闢寬度不足之計畫道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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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規字第10032283400號
[主旨]
有關「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第3點第1項第(五)款「臨接已開闢完成
之都市計畫道路,其面臨該道路進深30公尺範圍內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
,且不影響整體開發者。」適用情形,詳如說明,請轉知相關會員,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規定,山坡地應整體開發。故申請者
應將建築基地所臨接之計畫道路、排水系統等公共設施全部開闢完成。另
依本府97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09730017400號公告之「臺北市北投區都市
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北投區寬6公尺以下山坡地計畫道路,
坡度較陡部分得採人行步道方式闢建。
二、惟建築基地所臨接未開闢或部分開闢寬度不足之計畫道路,如因環境因素
考量確有實質開闢之困難,且有適當替代方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
申請者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具所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範圍內全部土地
所有權人所出具之永久供公眾使用同意書,經本市建築管理處檢核後始得
核發建造執照。
三、前開同意書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切結充分明瞭該計畫道路用地係屬整體開發
之負擔項目,非屬留供本府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亦不得申請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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