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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轉知有關101年6月18日「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正施行前,取得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其有效期限至109年6月17日止。自109年6月18日起辦理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部分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部分,均應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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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 2019-04-23 14:47:20
[1]
全建師會(108)字第0196號.pdf
(已被下載 77 次)
[2]
全建師會(108)字第0196號附件.pdf
(已被下載 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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