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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1年8月下旬辦理「台北市網球中心」及「籃球運動館」等公有建築物設計、監造案之投標廠商資格允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明顯違反建築法第13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規定。陳請 查察,依法匡正:應依「公有建築物設計、監造案之投標廠商資格以開業建築師為限。」規定辦理以符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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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 2012-10-26 10:23:51
[1]
1011025-0587_捷運工程投標廠商資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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