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內政部營建署函 經濟部業分別以103年3月4日經地字第10304601090號、103年3月28日經地字第10304601640號及同年3月31日經地字第10304601700號分別公告訂定「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G0001濁水溪沖積扇)」、「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01車籠埔斷層)」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2南投縣-01)」並已生效,於受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上開地質敏感區內者,請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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