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內政部營建署函轉有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3年7月21日經中一字第10331322620號書函「設廠前應先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再行申請建造執照實務執行」會議紀錄(如附件)及決議補充說明(如附件),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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