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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轉知內政部令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 容積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 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日以前,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二日 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八十二年三月三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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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 2022-07-11 17:16:39
[1]
111年7月5日內政部(令)關於都更及危老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合法建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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